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工作,现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作如下调整:
一、第四条第一项废止,相关申请书样式同步废止。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