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的纸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始终无法检索到,原因是什么?
答:1. 系统的数据同步周期为1天,因此当天开具的发票无法在本平台进行检索;
2. 此份发票已经超过抵扣时限;
3. 此份发票在当期之前已经申报抵扣过了;
4. 开票方未及时联网上传发票信息至税务局端;
5. 发票为假发票(可通过全国发票查验平台确认发票真伪)。
二、全面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第一条、第二款: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四、在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时提示查无此票信息的是什么原因?
答:当天开具且数据上传成功的发票请于次日进行查验。若次日仍无法查询,请联系先开票方确认开票数据是否成功上传;若确认开票数据已经成功上传,仍无法查询到发票信息,请开票方向联系当地国税机关进一步排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五、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六、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主表第2行还是第3行?
答:填写主表第2行。
七、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业务取消,符合作废条件,去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否可以全市通办?
答:不可以全市通办,需要到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作废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