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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的水费应取得何种扣除凭证
2018年08月13日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依据公告,笔者举例对租房时分摊的水费取得不同的税前扣除凭证加以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产,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单独安装水表,自来水公司统一将水费发票开具给乙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负担的水费,是否要以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出租方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以上规定可得知,甲公司分摊的水费,既可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也可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乙公司对甲公司应负担的水费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会遇到一个问题:是按10%的适用税率还是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因为现行政策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该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按3%的征收率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未规定采用差额开票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对于像乙公司这样既非自来水公司又非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并无政策规定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以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乙公司采取分摊方式的,甲公司以乙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2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和分割单等,这里的“其他外部凭证”指原始凭证分割单。目前,财政部门并没有统一规定原始凭证分割单格式,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因此,乙公司开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要具备上述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才符合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分摊出去的这部分水费既不属于乙公司生产使用,又不属于转售行为,所以不能在乙公司列支成本费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乙公司也不得抵扣。如果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本文中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摊的水费取得原始凭证分割单虽解决了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但却无法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租用房产发生的水费,出租方开具发票还是原始凭证分割单,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本解决方案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政策明确:企业租用房产发生的水费,出租方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可以参照54号公告中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此来呼应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波,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