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现将该政策的要点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1.明确本次扩大优惠范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2.明确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何判断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3.明确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如何判断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明确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缴如何判断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明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的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明确《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来源: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