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那么取得临时收入的个人和其他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是否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呢?例如,某自然人取得临时不含税收入5万元,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取得临时收入的个人和其他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残保金时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社保吗?
答:根据统计局文件,工资总额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北京企业的残保金去哪申报?
答: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4.北京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是否属于计算残保金时的“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8〕127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5.纳税人申报残保金时,数据写错,想要重新申报,应该怎么操作?为什么在申报作废里无法查询?在维护缴款书里可以查询,但只能作废银行缴费单,而不能作废申报?
答:先作废缴款书,作废申报,再重新申报。
6.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