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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解答22个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2018年10月18日

1、一般纳税人提供爆破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爆破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2、修补体育场跑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列示:体育场属于代码“03”构筑物的“场”,包括露天原料场、废渣场、停车场、晾晒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其他场。

因此,体育场属于构筑物,修补体育场跑道应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提供软件编程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提供软件编程业务,应按照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

4、提供车辆年检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车辆年检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游泳馆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游泳馆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6、布置考场和安排监考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布置考场和安排监考人员,应按照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7、房客因丢失房卡支付给酒店的赔偿款,酒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因此,酒店收取房客丢失门卡取得的赔偿款,属于提供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8、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服务的,对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10、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2018年6月30日以后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因此,2018年6月30日以后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2、因产品降价退回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应按原值还是按净值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不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1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因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6、税务机构改革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税务机构改革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1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不一致,项目建设方是否可以按照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项目建设方按照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来开具发票。

19、选择差额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辞退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自然人销售砂石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因此,自然人销售不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砂土石料可以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备注”栏次填写“所销售的砂土石料不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货物”等相关内容。

21、向个体户收购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个体户不属于其他个人,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22、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寄送途中丢失,是否可以补开?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若发票丢失的,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不可以补开。纳税人可以凭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报告回执、声明作废版面等原始单证据实列支。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