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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解答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热点问题
2018年11月08日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先填入第7、8行,然后将减征的1%填入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如果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的填报方式填写申报表,不填写7、8行。

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缴纳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项目和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9月)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年限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9月)

1.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功能如何使用?

答:第一步,扣缴单位填写自然人登记信息,此时每一条自然人登记信息的“身份验证状态”均显示“待验证”;第二步,点击扣缴申报客户端左上方的“报送”按钮;第三步,报送成功后再点击“获取反馈”按钮,此时自然人登记信息的“身份验证状态”将发生变化,根据不同验证结果分别显示“验证成功”、“验证不通过”、“验证中”、或“暂不验证”。

1.验证状态为“验证成功”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一致。

2.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扣缴单位应对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存在问题的,应予以修正。

3.验证状态为“验证中”的,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4.验证状态为“暂不验证”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2.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3.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否减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在2018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明确:“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18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需要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18年9月)

1.合同签订并已缴纳印花税,但合同中途终止,能否退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七条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8年9月)

1.套餐登记中签订的三方协议如何进行银行系统验证?去银行盖章后系统里没有验证生效的地方怎么办?

答: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纳税人选择与以上四家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后,无需人工验证,系统自动实现验证签署。对于其他银行,在关联业务-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或者原国税业务—网上办税(网页端)中的实时缴税协议维护模块——04银行系统验证(协议正式生效)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即可正常使用三方协议扣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