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系外资企业,由境外B公司于2005年5月投资成立,注册资金7000万元,2008年前累计税后利润1000万元,2008年至2017年累计税后利润6700万元,2018年初,A公司决定分配成立后至2017年的税后利润。请问B公司该如何纳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税后利润分配,若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法人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分配的是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法人投资者的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如果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可判定境外投资者是否为“受益所有人”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因此,问题中B公司分配所得的2008年前累计税后利润1000万元免税;分配所得的2008年至2017年累计税后利润6700万元应纳税670万元(6700x10%)或在判定境外投资者是“受益所有人”的情况下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计算纳税。
需要提醒关注的是:根据国务院决定,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同时2018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对再投资“暂不征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
来源:中国转让定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