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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解答2018年11月征期热点问题
2018年11月27日

2018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对应多张红字发票?

答: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一张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成品油发票勾选和录入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纳税人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可,没有先后顺序。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4.外贸企业内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吗?

答:外贸企业内销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是否必须认证?

答:不符合抵扣条件,没有必须认证的制度规定。

2018年11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北京企业跨省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A200000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属于加速折旧吗?可以按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吗?

答:(1)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018年11月征期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1.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应于次年年初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个人之间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没有住宅,购买住宅时,契税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后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能否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18年11月征期非税收入热点问题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