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M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集团)是一家国内知名食品企业,在全国设有70多家子公司,负责生产集团旗下的各品牌产品。甲市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将M集团引入当地,成立了A公司。日前,税务人员借助税务信息化软件进行数据横向比对时,得到系统提示:A公司多项数值偏低,可能存在异常情况。
症状:税收贡献率明显偏低
系统数据显示,2017年,A公司实现利润1亿元,利润率为5.3%;实现税收0.8亿元,税收贡献率为4.2%。而在该年度,M集团整体利润率为9.11%,整体税收贡献率为9.7%,A公司的利润率和税收贡献率明显低于集团整体水平。同时,纳税申报数据显示,A公司2017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为2.48%,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11%,显著低于当地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
为何A公司的税负率水平明显偏低?其中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带着疑问,税务人员调取了M集团设立在外省乙市B公司的相关数据。B公司在业务性质、市场环境、经营范围和营收规模等方面,均与A公司大体相当。数据显示,B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2.5亿元,利润率为10.52%,税收贡献率为9%。对比可以看出,这两家业务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企业,利润率和税收贡献率差异却不小。
诊断: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
通过对A、B两家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深入对比分析,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销售给M集团的产品价格过低,是导致其利润率及税收贡献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如A公司生产的M食品,销往M集团的价格为每箱21.4元,而M集团对外销售的价格为每箱40.3元;又如N食品,销往M集团的价格为每箱21元,而M集团对外销售的价格为38.2元。
同时,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M集团注册在西部地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公司向M集团销售的产品价格过低,有把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的可能。
在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税务人员与M集团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最终,M集团负责人表示,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内部交易确实没有严格规范,存在内部交易价格不合理和利润转移的情况。今后将严格规范集团内部交易,合理确定内部交易价格。
处方:提升内部交易规范水平
本案例中,M集团虽然没有发生明显的税务风险,但其设立在甲市的A公司,在落户时享受了当地政府的多项优惠扶持,最终M集团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将利润和税收转移到了税率较低的地区,没有为价值创造地作出应有的贡献,这给该集团的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应提升集团内部交易的规范水平,公平、公允地确定各地生产厂商的合理价格,在合理开展整体税务安排时,要兼顾自身的社会形象。同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逐步重视与企业就合理定价等问题达成共识,避免花费高成本引来“金凤凰”,却没有产生实际发展效益的情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