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一大波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红包来袭。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具体落实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之一:销售额是按期合计不再是分项单计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季)销售额的确定,不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合计计算是否超过免征增值税的额度。
如,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第1季度发生以下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是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10万元;二是提供咨询服务取得销售额15万元;三是转让无形资产取得销售额8万元;四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4万元。2019年4月初办理纳税申报时,其一季度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实现37万元,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2017年52号公告规定,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14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23万元,分别不超过季度30万元免征额,而免征增值税。
要点之二:纳税期限应结合实际可按年选择一次
在2016年,所有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为了方便纳税人合理选择纳税期限、充分享受普惠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了纳税人对纳税期限的选择权。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即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于纳税人来说,选择变更申报期限一年只有一次机会,且只能对选择后的期限有效,不能向前追溯适用。因此,是选择按月纳税?还是按季纳税?需要纳税人结合自己历年的经营情况和合理的本年预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在选择后承担相应的后果。
要点之三:可选自开专票行业扩大并取消销售额限制
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逐步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规定,五大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一是进一步拓宽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取消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额的限制标准,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2019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的,只要是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要点之四:已开具专票免征增值税需先行作废或红冲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自开还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无论当期纳税人合计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免征增值税限额,均要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合计销售额判定是否免征增值税时,也包括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当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要点之五:其他个人享受免税优惠需文件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仅规定对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可分期计税并免征增值税,即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个人临时从事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或是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只能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