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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2019年04月02日

中央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要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北京税务 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