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4月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填报哪些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4.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5.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6. 纳税人还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么?
答:纳税人自2019年5月申报期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7. 纳税人开具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调整后的申报表对应关系,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至第4行13%税率和9%税率对应列次。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废止后,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如何处理?
答:截至税款所属期2019年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如何填写?
答:该栏次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该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该栏“金额”“税额”≥0。
10.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需要注意什么?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
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