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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抵减优惠,这几个“问题”必须知道
2019年07月25日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但是不少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遇到了各种问题。小编梳理了几个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应包括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举个例子:

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

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兼营出口劳务,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不可以。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按照财政部有关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的操作口径: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