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案例解析:
案例:
某公司2013年度成立,2018年8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假设2013年度亏损400万元,2014年度亏损100万元,2015年度亏损100万元,2016年度所得为0,2017年度所得150万元,2018年度所得100万元,2019年度所得200万元。该公司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计算和填报亏损弥补事项?
解析:
1.确定可弥补亏损年度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相关规定,2013年度的亏损现可弥补年度为2014年至2023年,2014年度的亏损现可弥补年度为2014年至2024年,2015年度的亏损现可弥补年度为2016年至2025年。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211栏次
3.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表)
列2“当年境内所得额”:亏损以“-”号填列
列6“弥补亏损企业类型”:100(一般企业)、20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列8“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本案例中,
第5行次=-400万(2013年度亏损)+150万(2017年度弥补亏损)+100万(2018年度弥补亏损)=-150万
第6行次=-100万(2014年度亏损)
第7行次=-100万(2015年度亏损)
列9“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因第2列第11行次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200万元>0,该列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第11行次填报该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本案例中,
第5行次=列8绝对值=150万元
第6行次=列2第11行次200万元-第5行次150万元=50万元
第11行次=第5行次150万元+第6行次50万元=200万元
列11“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至第10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计金额。
本案例中,
第5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150万元-第9列150万元-第10列0万元=0万元
第6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100万元-第9列50万元-第10列0万元=50万元
第7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100万元-第9列0万元-第10列0万元=100万元
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计金额=0+0+0+0+0+50+100+0+0+0+0=150万元
小贴士:
Tips1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Tips2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Tips3 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期间弥补亏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