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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您的增值税优惠要这样享受……
2020年07月09日

除了提醒小伙伴要记得按期申报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缴纳增值税等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

1.我公司是厦门市一户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下同),请问,疫情期间出台了不少增值税优惠政策,厦门的网上申报系统有对应的帮助措施便利我们纳税人吗?

答:有的。为了方便纳税人,我们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新增增值税网报系统填报弹窗。帮助纳税人分别按照3%、1%、0.5%征收率,分类归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未开票收入等数据。然后网报系统自动将数据分别生成至主表第1列或第2列的第1-3栏。

二是新增应纳税额减征额提示。纳税人开具了1%征收率普票但是未进行减征税额填报,系统将提示:“您本期有1%征收率的销售额,但主表第16栏未填报减征额,请核实后再报!”;纳税人在填写每项疫情期间减征优惠政策对应代码时,系统都会自动跳出该减税项目的最高减税额提示,即:“本期您减征税额最高为**元”,供纳税人根据自身业务内容进行参考、填报。

☀请务必注意:由于主表第15栏应纳税额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生成的,所以请纳税人务必记得填报第16栏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确保第20栏(第15栏-第16栏)生成准确的应纳税额合计,做到减税政策应享确享。

2.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至12月份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公司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后,我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以小型商务酒店住宿服务收入开具发票为例。2020年4月,该酒店按照客户需求,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如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等,仍可以适用相关的减征或免征政策。

3. 我公司从事线上教育服务,按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5月开票时,误将一张普通发票的征收率开成了3%,请问,该张票是否还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如何申报?

答: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的,也可选择直接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价税合计÷(1+1%))进行申报(填报时,我局网报系统将有相关提示提醒纳税人)。因你公司业务符合生活服务业免税规定,还可直接进行免税(免税额=价税合计)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享受免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5.我公司为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按0.5%征收率征税,但是购买方要求我们再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要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0.5%征收率专用发票情形下,填写申报表时,注意不要重复填报, 0.5%征收率的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中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主表第1列第2栏中),对应的普通发票栏次不再填报。

6. 我公司为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按0.5%征收率征税。4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你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主表第16栏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相关列填报50万元(=10+40);然后网报系统将在第15栏生成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5万元(=50×3%)。纳税人务必要记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2万元(=10×2%+4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关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网报系统将据此继续自动生成主表第20行(第15栏-第16栏)“应纳税额合计” 0.3万元(也即:10×1%+40×0.5%)。

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今年二季度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今年复工复产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二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