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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局权威回复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扣除问题
2020年09月17日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请问,我们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能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公司的管理服务费能不能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有专门规定母子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规定。

上述,企业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不属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符合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公司的管理服务费扣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定。

浙江省12366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单纯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若企业支付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物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来源: 厦门税务、浙江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