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判定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两个标准:
1.境内有无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境内居住天数: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 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二、纳税义务
1.一般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补充说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身份转换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非居民→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1)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 居民→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1)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实际>90(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
(1)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