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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11月05日

咨询问题: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来源:宁波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