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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还能一次性扣除?
2020年12月24日

背景: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至2020年12月下旬,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新的政策,那么纳税人在2020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还能否一次性扣除?近日,河北省税务局在网上答复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即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例如2018年12月购进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我们认为, 在后续政策未出台之前,纳税人在2020年12月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暂无法在2021年1月一次性扣除,在减税降费与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我们也期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政策进行更新。

问题描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又根据: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那我公司2020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在下月扣除吗?

河北税务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来源:河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