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购进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操处理。从实践情况看,有的纳税人盲目地认为所有交通费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未能准确适用政策。笔者提示,并非所有交通费对应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纳税人应对照现行政策规定,准确判断购买服务的性质,同时,应取得合规扣除凭证,进而准确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通费采取实报实销的管理制度。
2021年4月,甲公司财务部收到员工报销申请,并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共872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共3090元。同时,甲公司通过某代理公司统一为员工预定出差机票。代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品目为“旅游服务—机票费”,当月合计25070元。
分析:
甲公司的财务人员需要注意,并非所有交通费对应的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的关键条件,是“旅客运输服务”。
本案例中,机票代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品目为“旅游服务—机票费”,即其提供的服务性质为“旅游服务”,而不是39号公告明确的“旅客运输服务”。因此,机票代理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员工提供的打车软件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发票大类为“运输服务”,那么,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如果不是,则不能抵扣。
对此,纳税人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准确判断购买服务的性质。简单来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包括发票大类为“运输服务”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有个人身份信息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等。
在进项税额具体计算上,39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据此,甲公司当月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分别为: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8720÷(1+9%)×9%=720(元);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3090÷(1+3%)×3%=90(元);
甲公司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720+90=810(元)。
建议:
要想更准确、更充分地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笔者建议,纳税人除了熟练掌握政策细节规定外,还有必要在平时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报销制度等。以甲公司为例,建议调整现有的报销制度,促使员工以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报销,进而适用39号公告,抵扣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