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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袭,发生存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21年07月23日

企业所得税

一、台风天导致的存货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损失”的标准吗?

符合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 这种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 损失的金额应该怎么确认呢?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确认,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四、 我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申请吗?

企业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政策速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增值税

一、怎么判断我的存货损失是不是“非正常损失”呢?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有哪些?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我们企业收到的保险赔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政策速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