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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2021年10月15日

中央法规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为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变化,做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工作,就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发布有关事项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 18386.1-2021)等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正式实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为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依据,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银保监会日前出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规定明确了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对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明确银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辖区内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等。规定同时明确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

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通知》共7条,旨在通过明确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间以及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产品发行,并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

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通报,欧亚经济联盟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联盟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12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如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协查智能处理”模块上线试点运行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