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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快到了,你知道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吗?
2021年12月17日

一、增值税

1.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文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文件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三、企业所得税

在满足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