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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蠡测
2014.10.08

        2014年9月24日,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而且可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从而间接提高研发技术,甚至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这个政策目前还没有出台文件做细节性规定,笔者这里以管窥天、以蠡测海,提出一些观点,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提醒财税人员需要注意一些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一个是以待评估一下我们财税人的预测感知能力,以提高我们财税人对政策的把握程度。这也是对涉及这个政策的即将出台的文件(以下简称“新文件”)的预测。
        一、该政策的大致内容
        以下内容,假设媒体所载文字无瑕疵,准确无异议。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二、该政策需要注意的几点解读
        1、对于所有行业都适用的规定是:
        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超过5000的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其他资产,比如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会计上该摊销的,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摊销。
        另外,从目前说明来看,没说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所以,如果新文件有这样的时间性说明,应该可以把2014年上半年已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及计提的折旧冲回,重新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没有,则已做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是不能再进行调整的,除非新文件明确是否允许企业在会计上或者税法上做出追溯调整。
        ⑵、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在100万以内的,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加速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否属于研发设备,是专用设备,还是可以同时用于非研发的通用设备,如果属于混用设备,是否允许享受政策规定的内容;另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独立操作独立确认的固定资产,还是没有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组。
        很多的研发设备可能同时就是生产设备,既可用于研发,又可用于生产,甚至有些设备根本就是生产设备,临时转入了研发项目而已,那这些设备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设备,需要职业判断,相信即将出台的新文件不会对此有过细的规定。
        有些资产可能单价非常低,但有可能是企业一揽子购进,并且只有组成资产组,才能正常运转,单独的某个机器不会创造价值,但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按单独固定资产算,全都可以一个个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作为一整个资产组,就只能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了。
        2、对部分明确规定的行业才能适用的是:
        固定资产折旧,按60%缩短折旧年限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二者可任选其一。
        该政策只能适用于新文件规定的行业。将来有可能会扩大到其他行业,从目前说明上看,主要是适用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
        60%缩短年限中的这个“年限”仍然是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税法年限,而不是实际的会计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仍然要做纳税调整的。
        3、固定资产的类型
        对于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没有规定资产类型,可以是设备,也可以是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器具工具,甚至房屋建筑物(5000元以下购置的也应该算),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只能是仪器、设备等,不能是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三、新文件的财税性质
        目前还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单独的税法规定,还是与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会计处理也同时规定。
        如果文件要求会计上也一并按规定处理,则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做追溯调整,如果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只要满足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则应该允许做追溯调整。
        如果文件只是一个税法文件,则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做出会计处理或追溯调整。
        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缩短60%税法年限计算税法折旧,然后将会计上少计提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这不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除非文件明确是否需要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很多地区的税务部门是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折旧做纳税调减的。因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普遍的解读都把这条规定解读成会计折旧计算没有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所以,如果新文件没有规定是否同时进行会计处理,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无论税法上还是会计上),则最好做出会计处理,或者提前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以明确折旧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问题。本文将以此假设设计例题进行解读。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
        这是有点技术含量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时,如果选择60%缩短折旧年限,则最低税法折旧年限如下:
        研发设备最低税法年限:6年;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最低税法年限:房屋建筑物,12年,机器设备,6年,运输工具2.4年,电子设备,1.8年,器具工具,3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6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8年。
        如果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需要注意:
        1、最好不使用Excel中的双倍余额递减函数。
        Excel中有DDB函数和VDB函数,都是一种递减函数,但两种函数都很难做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
        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作出修正和弥补的,因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假设折旧额逐年递减的,所以可能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不符,但Excel中的函数确是逐年逐月甚至可以逐时逐秒递减的,这不符合会计规定,当然也就不符合税法中的规定。
        2、采用用友等财务软件的企业,需要注意正确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公式。比如,用友U8软件,提供了双倍余额递减法(一)和(二)两套公式,只有一套是目前会计处理公认奉行的(即折旧的最后两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所以企业在决定采用前,可先向软件的售后服务单位了解情况,以便正确使用公式。
        五、会计调整的性质
        假如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上对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或者明确可以追溯调整,那么,对于2014年即行调整的企业,可能并无多大差异,但对2015年及以后年度才开始调整的企业,则需要考虑这种调整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以往的观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但是,我们认为,新文件下的这种变更,如果是因为新文件明确要求可以进行的会计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如果新文件没有明确,按照我们前面论述的部分地区税务部门不承认折旧可以纳税调减的情况下所做的会计变更和会计处理,其实还是会计政策变更(虽然这时的新文件不是会计文件)。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估计上没有错误,本不需变更,只不过是为了迎合新的文件规定才做的被迫变更。
        六、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4年1月5日购入一台研发专用设备,价值1000万元,当日即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会计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10万元.
        该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提取盈余公积。
        假设新文件没有规定会计上是否需要做追溯调整,但规定该文件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不允许对未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
        要求:如果在新文件下发后,该公司决定该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分为两种情况,即2014年11月20日作出决定和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决定,要求分别作出会计处理。除特别说明外,新文件内容同上。
        解析:因为无论采用直线法还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都不超出税法规定范围,所计提折旧额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无需考虑该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但由于企业这种变更,并不是因为先前会计估计不足,而是因为当地税务部门不允许对折旧差异做纳税调减,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迫做出的会计方法改变的决定,所以应该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而不是会计估计变更。另外,当月新增的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0=82.5万元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0=166.67万元
补提折旧金额=166.67-82.5=84.17万元。
借:研发支出         84.17
    贷:累计折旧           84.17
2014年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1=90.75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3=24.75万元
直线法合计计提折旧额=90.75+24.75=115.5万元
2014年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183.33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000-183.33-1000×2/10÷12×1)×2/10÷12×2=16.67+26.67=43.34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合计计提折旧额=183.33+43.34=226.67万元
2015年会计补提折旧额=43.34-24.75=18.59万元
借:研发支出  18.59
    贷:累计折旧   18.59
2014年会计补提折旧额=183.33-90.75=92.58万元
借:利润分配       92.58
    贷:累计折旧         92.58
借:盈余公积       9.258
    贷:利润分配         9.25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对企业有重大意义的政策,新文件出台得越晚,某些准备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的企业,由于不清楚新文件将做何种规定,所以可能越是处于观望状态或者推迟固定资产入账时间,所以,大家都期盼新文件的尽快出台。

 

来源:云税务 李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