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端设备的大范围普及,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网络传播的内容和种类也趋于多样化,电子商务由此应运而生,人们可以在一个平台上同时实现了解新闻,观看娱乐性节目及购物等多种事情,越来越认可网络沟通、网络消费模式,直播电商初露锋芒。2020年疫情的爆发,导致直播带货呈现井喷式增长,各种平台的网络主播在“直播红利”下挣得盆满钵满,坐享“名利双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涌入到直播行业当中。那么你了解直播带货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网络主播直播的带货模式、收入构成、如何交税及相关政策依据、网络主播“步入歧途”以及直播带货如何实现税务合规。
一、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模式
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模式主要包括以下3种:
1.网络主播与商家签订劳务合同
网络主播个人直接跟商家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次年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2.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7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3.网络主播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
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收入构成
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以下3种:
1.销售返佣:根据主播实际带货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提成。
2.坑位费:俗称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与带货销售额无关,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络主播的知名度。
3.粉丝打赏:直播间内的粉丝通过在直播平台充值后,向主播赠送有价值的“虚拟礼物”,主播收到后可提现。
三、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各项收入如何交税及相关政策依据
1.销售返佣
(1)增值税方面
取得直播带货的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主播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属于提供“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济服务”等服务,从而达到销售货物并取得佣金收入,其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坑位费
(1)增值税方面
收取的坑位费高低,与带货销售额无关,完全取决于网络主播的知名度,或者说靠网络主播的“脸”挣钱,实质上就是一种服务费或发布费。网络主播的“脸”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资产,因为网络主播的名称权、肖像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个人所得税方面
收取的坑位费,是由于主播的名称权、肖像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在带货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3.粉丝打赏
(1)增值税方面
主播个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文艺表演等,应按照“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业界对粉丝打赏的礼物收入存在归入偶然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争议。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归入劳务报酬所得更为恰当。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网络主播“步入歧途”
网络主播为了少缴税款,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时减除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变相降低税负。实际上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虽四流一致,但是依然没有实际经营,所以对应的收入应被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税款。
五、金税四期背景下,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应该如何实现税务合规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提出建设“金税四期”的设想,2025年,在税务监管方面,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精准监管转变。在数据管理上,发票将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且不断拓展、协调与房地产交易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税收大数据将实现云端管理、互联互通,直播带货野蛮成长的时代已经过去,网络直播带货带货行业唯有合规经营,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带货如何实现税务合规,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
1.要有依法纳税的理念
网络直播带货从业人员相较普通企业员工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更应该高标准要自己,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得利用“阴阳合同”等偷税漏税的违法手段偷逃税款。
2.分析网络直播带货企业、个体的业务模式
企业、个体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它们纳税的方式,审视企业、个体是否存在涉税问题,首先要分析了解网络直播带货的业务模式,基于不同的业务模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签订不同的合同,开具不同的发票,缴纳不同的税费。
3.要实行合法有效的节税措施
合法有效的节税措施,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模式或业务模式主体来完成。在目前直播带货的业务模式下,带货主播以个人名义参与交易,取得佣金收入、坑位费收入均按劳务报酬缴纳3%-45%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更换主体形式,缴纳税费、开具发票情况将有所不同、缴纳的税费也将有所不同。例如:带货主播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在直播电商平台注册账号,与商店合作,收取商家销售服务费,公司向商家开具销售服务发票,公司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利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主播从业人员,要自觉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承担起与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白晓琴/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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