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以来,各部门积极响应发布鼓励灵活用工的政策,结合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灵活用工平台不断涌现。由于灵活用工业态模式多元化、法律形式多样化,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风险日益显露,涉税违法案件层出不穷,灵活用工的涉税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问题较多,含括增值税、委托代征、企业所得税、灵活用工人员的个税代扣代缴等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灵活用工平台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前合法扣除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及灵活用工的分类
上海《劳动报》在《灵活用工法律适用研究(三)》中对“灵活用工”的定义为:现阶段灵活用工主要是指标准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用工形式,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外包、兼职、退休返聘、实习、见习、新业态灵活就业等形式。灵活用工大致可以分为劳动法直接调整的灵活用工、劳动法间接调整的灵活用工以及劳动法框架外的非劳动关系灵活用工三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用工企业、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人员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模式
在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下,企业、灵活用工人员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实现供需双方的快速匹配。当前灵活用工平台业务模式多样,主要包含参与经营型灵活用工平台和中间服务型灵活用工平台。
■ 参与经营型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下,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合同,将所需要的服务或劳务全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承接业务后根据服务需求将服务转包给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人员。灵活用工平台作为劳务的直接提供方与企业进行业务活动,本质上属于购买服务再转售。灵活用工平台同平台上的个人建立劳务关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灵活用工平台为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税务临时登记并代扣代缴个税(自然人),灵活用工人员若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平台授权个人在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现从自然人到个体工商户的转变,则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不再代扣代缴个税。
在这种模式下,用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灵活用工平台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全额为用工企业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取得进项发票抵扣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的合法凭证。灵活用工平台收取服务费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灵活用工人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中间服务型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下,用工企业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发布需求,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注册个人信息后,由平台快速匹配和组织灵活用工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用工企业直接与灵活用工人员建立服务关系并签订服务合同,灵活用工人员将服务直接提供给企业。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中介提供资金结算代理服务,灵活用工平台收到企业支付的员工劳务费和业务服务费,代用工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发放报酬。灵活用工平台按照收取平台使用费的业务性质开具发票给用工企业,劳务费部分代理灵活用工人员或者由灵活用工人员开具发票给用工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合法税前扣除的口径
由于灵活用工人员大多是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数量和规模庞大,灵活用工平台或单位在获取发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仅凭银行流水入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每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灵活用工人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类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类是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由于实务中灵活用工个人大多数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和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针对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收入金额若不超过500元每次,可以仅以银行流水入账;收入金额若超过500元每次,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合法扣除的涉税凭证。
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答复中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可见,灵活就业人员若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选择按期纳税,可以充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若未办理上述登记,则需要按次纳税,高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每次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仅以银行流水做账存在税前扣除风险,个人可前往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四、结语
发票在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上述合法合规的涉税凭证,并留存相关的协议、合同、资金交易支付凭证等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以备查,避免因扣除形式依据不合规而导致实际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而面临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参考文献:
①劳动报-灵活用工法律适用研究(二)[李干 李磊]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③灵活用工模式税务风险问题研究[邵丽丽]
作者: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助理 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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