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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工程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时点”应关注
2023.11.03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借款费用资本化应当从何时开始?资本化中断期间的费用如何处理?资本化结束时点如何确定?本文将结合一个自建工程的案例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点”问题进行整理。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

甲公司拟在厂区内建造一幢新厂房,计划在20X8年2月1日开工建设,并于20X8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付息。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20X8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此案例中借款费用应当何时开始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上述案例中“厂房于20X8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开始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资产支出发生)且借款费用从20X8年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借款费用发生),因此20X8年4月1日为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点

该自建工程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于20X8年9月1日~12月31日停工4个月,这个期间的借款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自建工程中断分为正常中断与非正常中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非正常中断例如原料供应短缺、安全事故等。

(二)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正常中断例如地基建筑完成后安全检查、冰冻季节等。

上述案例中“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于20X8年9月1日~12月31日停工4个月”,“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因此20X8年9月1日~12月31日停工4个月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

该自建工程于20X9年9月30日框架主体及全部外墙工程完工,内部已经装修完毕,已经投入办公使用,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X9年10月10日办理竣工结算。

借款费用资本化应该何时停止?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规定:

(1)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上述案例中“工程项目于20X9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会计处理角度借款费用此时应该停止资本化。以后借款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孙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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