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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自然人持股与有限合伙持股的税收考量
2023.11.09

随着科技创新引领新征程向纵深推进,进入提质创优重点解决卡脖子的新阶段,各种科技创新主体在各自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不可避免地遇到股权激励的架构设计究竟是采用合伙持股平台还是个人直接持股的问题,这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控制权设计、税收安排、实际运作便捷性和未来IPO上市监管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以股权激励两种常用典型架构着手,主要从控制权考量和不同阶段涉税情况进行探讨分析。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控制分析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架构。直接持股的优势是股权结构清晰,可有效避免股权争议及穿透审查的不利影响;劣势是股权调整会受到人数限制,引进新的人才实施股权激励也会受到诸多掣肘,另外股东太多还会使股权分散,增加管理难度,影响决策效率,甚至削弱对股权的控制。

(二)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各阶段涉税分析

1.公司上市前的税收政策

(1)取得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所得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法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货物、劳务、服务及无形资产的范畴。因此,无论是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还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2)持股期间股息红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上市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是股东个人直接持股,股东个人从核心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股权

在公司上市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上市后,股东个人将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1)取得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公司上市后,公司股票将成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公司上市后,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2)取得股息红利可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上市公司股东持有限售股的,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转让非限售股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转让限售股的,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当个人股东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有限合伙持股

(一)有限合伙持股的股权控制分析

有限合伙持股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股权架构。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及决策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通过表决权限设定实现股权控制,并通过章程权利义务的约定实现经营决策权的控制,同时也为后续融资、引进人才、股权激励等方面留下了足够的操作空间。

(二)有限合伙持股的各阶段涉税分析

1.自2022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

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税〔2021〕41号)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企业选择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主要出于税收安排的考虑。在2022年1月1日前,有限合伙企业可争取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有些地方甚至还承诺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返还优惠。目前,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税收安排的漏洞已被填补。

2.有限合伙股权的税收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先在合伙人中分配,再由合伙人各自申报纳税。

(2)持股期间的收益需并入经营所得,再“先分后税”。

(3)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说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权时,自然人合伙人需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从前述注释来看,上市公司的流通、限售股票均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

3.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适用的劣势

(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公司股息、红利时,企业合伙人不能进行逐层上行穿透,故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明确: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股权激励的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只能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不能穿透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因此,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将不能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政策。

(3)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自然人直接股东可享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法享受。

综上所述,在核定征收政策被堵漏的情况下,有限合伙持股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其税负未必最低。

通过以上对于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有限合伙持股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股权架构的设计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结合不同目标不同阶段,再嫁接税务安排,多维度权衡选择具有可操作性的最优路径。

作者: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助理  黄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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