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定义范围
1.劳动保护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例如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的安全服、安全帽、手套、防暑降温品等,归入劳保用品。劳动保护费有一定的列支范围,并且一般情况下是发生在特定的岗位,比如生产车间工人、电力维修工人。
2.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区别
1.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区别
(1)税前扣除额度的区别。劳动保护费是全额税前扣除,福利费则是限额计算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在核算时两者的范围区别。劳动保护费范围,仅仅是为了保障职工免遭或减轻职业事故伤害而必须具备的装备才允许列入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完全不同(职工福利费范围见上文);由于职工福利费涵盖的范围比较广,税务机关对于福利费的把控也比较严格,要求单独设置账册,准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税务机关还可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核定。所以一定要准确衡量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不要记在“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职工福利费”科目中。例如,退休职工的费用以及病假、生育假和探亲假的补助,则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为退休后的职工不能为企业再创造效益,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性原则,因此为退体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是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探亲假补助中,只有路费才能计人职工福利费,其余的补助是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2.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区别
企业购买劳保用品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如果是购买福利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例如在生产企业中,劳保用品是为了生产所必需的对生产工人实施的一种防护措施,与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应当计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福利用品属于企业的集体福利或者职工的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没有关系,所以不允许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区别
劳保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为了在劳动过程中让职工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一种个人防护装备。因此,劳保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种设备,而不归属于职工本身,所以领取劳保用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顾名思义是企业除了正常工资报酬之外的一种回馈。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福利发放的形式也不一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除生活补助费等明文规定免个人所得税,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上所述,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福利费具有普遍性,劳动保护费更多要考虑特定的岗位和特定的范围;②福利费有货币形式,劳动保护费没有货币形式;③劳动保护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福利费不允许抵扣,如果发放的福利是属于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性质,还需视同销售。所以,在实务中不可因为劳动保护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且能抵扣进项税而把福利费混淆进来,否则有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作者: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助理 刘哲希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