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5月,A房地产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某土地,约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A企业向我们提出如下咨询:
一、取得土地涉及哪些税费?
A公司需缴纳契税,按拍卖价*契税税率,并按合同价款*0.05%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由于A公司需要承担卖方的税费,因此,A公司还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减去转让原值缴纳,但企业所得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需要结合整个纳税年度的其他经营数据确定,因此是否需要在交易过程一次性缴纳,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如果卖方取得土地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则按照5%差额征税(卖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选择按3%全额或5%差额);如果取得土地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则只能按9%计算销项税额,且没有土地价款可以扣除(只有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可以计算销项抵减扣除,无论卖方是否房地产企业,未开发即转让土地,均不可以计算销项抵减)。
(三)土地增值税:生地变熟地再转让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只能凭票扣除,不能评估扣除。无票则不得扣除。
(四)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实操指南】在目前已有的司法拍卖税收争议案例和法院判例中(如陈立仁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823号),司法拍卖的成交价格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因此在确定各税计税依据的时候,不能除以(1+税率或征收率)。但其他税种被还原反算到价款中的可能性较小,反算也极为复杂。
二、取得土地承担的卖方应交税款,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目前无明确政策,存在争议。
虽然是买方承担税费,但取得的完税凭证所载名称是卖方,票据存在瑕疵。
但部分观点认为,从法理判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司法拍卖承担的税费就属于合理支出,因为拍卖价本身是不含税款的净价,因此买方承担的税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如2019年8月6日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文章《竞得法院拍卖资产 替被拍卖方缴的税能否列支?》就秉承这种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在税前扣除税费且不存在争议,即将所有承担的税款都还原到价款中,按含税价开票。但这种方式会增加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按法理判断实际负担税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土地增值税前也不能扣除。
作者: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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